【典型案例通报】成都市财政局关于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栏目:招投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6-10-09 09:06:28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阳光规范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发挥违法违规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成都市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案例一收受&l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阳光规范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发挥违法违规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成都市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收受“感谢费”帮助特定供应商中标

  某区环卫作业项目中,采购代理机构为确保特定公司中标,配合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有利于该公司的倾向性条款,并在该公司实际中标后,收受“感谢费”28万元,经财政部门查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的情形。2026年3月,财政部门对该采购代理机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8万元,罚款20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六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某区学校器材设备公开招标项目中,采购标的为学校器材,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须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其设为特定资格条件。经财政部门查实,某供应商投标时提供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未覆盖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全部产品,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使其通过了资格审查,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的情形。2026年1月,财政部门对该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

  某县专项规划编制公开招标项目中,采购预算为70万元,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金额为2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之规定,属于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情形。2026年3月,财政部门对该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理。

案例四

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

  某区法院后勤物资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规定,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为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100万元以下部分费率为1.5%,100-500万元部分费率为0.8%,代理服务费以各部分累计之和计算下浮20%计取。项目中标金额为232.41万元,按照项目中标金额计算代理服务费应为20474元,但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取中标供应商代理服务费23652元,多收取3178元,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的情形。2026年5月,财政部门对该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了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理。

案例五

未妥善保管档案资料

  市本级某采血耗材采购项目及某数据治理服务项目中,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项目开标、评标活动录音录像资料全部丢失或部分损坏的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之规定,属于未妥善保管档案资料的情形。2025年11月,财政部门对该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

  来源:采购处